评奖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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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2021年度黄山市社会科学奖评奖实施细则(修订稿)

来源 : 黄山社科     浏览次数 : 10290     时间 : 2023-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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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黄山市社会科学奖评奖(以下简称市社科奖评奖)工作顺利实施,根据《黄山市社会科学奖评选奖励办法》(黄政办〔2015〕17号),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第二条 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学术导向,坚持作品原创和突出地域特色,坚持依法规范、质量第一、宁缺勿滥和公开公平、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充分发挥市社科奖评奖的示范效应和带动作用,激励全广大社科工作者深入研究和回答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重大理论问题、重大现实问题,总结重大实践经验,努力推出更多经得起人民检验、实践检验和历史检验的精品力作。

第四条 市社科奖是我市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最高奖,列入市人民政府表彰项目。市社科奖评奖周期为两年。获奖成果由黄山市人民政府颁发获奖证书、奖金。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2020-2021年度市社科奖评奖工作。

 

第二章 评奖组织机构

 

第六条 市社科奖评奖工作由市社科联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市社会科学奖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以下简称评奖办)设在市社科联。评奖办的主要职责:负责评奖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草拟有关评奖文件;受理、整理、复核、遴选申报单位的成果和资料;管理和使用评奖经费等。

第八条 评奖期间由市纪委监委驻市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按照《黄山市社会科学奖评选奖励办法》2020-2021年度黄山市社会科学奖评奖实施细则》和相关规定,对市社科奖评奖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受理评奖过程中的来信来访和投诉举报,并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问题进行核实,向评奖办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评奖范围和对象

 

第九条  参评成果的年限

2020—2021年度评奖参评成果的年限范围是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出版、发表和完成的成果。

第十条 评奖范围和申报条件

(一)参与评奖的成果必须是本市区域内的个人或集体研究的社会科学领域成果。边缘学科、交叉学科的成果,主要研究对象是社会科学方面的,虽借鉴运用了自然科学的内容、手段和方法,其成果亦可列入社会科学评奖范围。

(二)参评成果须为评奖周期内取得的成果。下列各类社会科学成果可以申报参评:

1.在出版社出版、报刊发表的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的优秀学术著作(含专著、编著、译著、工具书、古籍整理、社科普及读物)、公开发表的论文和研究报告(文艺创作、新闻报道、教材除外)。外文发表的成果需提交原作品并附汉译文(著作需提交中文目录和中文摘要,中文摘要不少于2000字)。“出版社出版”是指国家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图书出版单位正式出版并公开发行,以版权页第一版第一次印刷时间为准;“报刊发表” 是指国家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出版、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并公开发行,以出刊时间为准。

2.在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安徽省社科联立项并通过鉴定结项的课题成果。

3.应用对策性成果,包括不宜公开发表并具有重大应用价值的内部研究报告,已被有关部门采用并取得显著社会和经济效益,具有鉴定验收报告或市(厅)级以上单位书面证明和佐证材料,可以申报。

(三)成果申报有关限定:

1.本次评奖每位申报人限申报1项成果。如有与他人合作的成果,且本人不为第作者,可由合作者另行申报1项。

2.本作者同外作者合作的成果,须是本作者主编或担任第一作者,且完成的篇幅在50%以上,并提供合作者同意申报书面证明。

3.正式出版、发表并公开发行的成果,成果人署名及排序以版权页为准;未公开发表的应用对策性研究成果,成果人署名及排序以书面证明为准。未公开发表的成果重复率不超过20%。

4.署名为单位的成果,原则上以署名单位名义申报。如要变更申报人,须提供经署名单位和参与者同意的书面证明材料,并由成果主要作者以集体名义申报。

5.已调离本市或已去世的作者,其成果符合评奖范围和条件,经单位出具证明后,可以按规定申报,其中去世者的成果,可由作者继承人代为申报。

6.多人撰写汇集而成的论文集,不能作为著作类申报;由个人撰写的专业学术论文集,须是同一主题,才可作为著作类申报;系列论文和个人文集不单独作为一种成果类别,可选其中有代表性的一篇作为论文类申报,其他篇目作评审辅助参考材料。

7.丛书形式的著作,原则上应以个人单独完成的独立分卷(册)申报参评;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整体申报(以最后一本出版时间为准),须经所有作者签名同意并以集体名义(丛书编委会、主编等)申报,二者只能选一。如多卷本或系列丛书中有单本(册)存在本条第四款第2项情况的,不能整体申报。

(四)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本次评奖不得申报:

1.纳入国家、省级出版项目的再版成果;

2.已经获得级以上奖励的成果;

3.存在知识产权争议或者署名人有争议的成果,在争议解决前不得申报;

4.各类规划文本;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规定,属国家秘密的研究成果;

6.现职副厅级以上党政机关单位和干部(修改为:副厅级以上党政机关单位和干部)的著作、论文和研究报告或为第一主编的合著;

 

第四章 奖项设置和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 奖项设置

(一)市社科奖评奖奖励等次,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二) 2020—2021年度市社科奖评奖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20项,其中一等奖不超过2项,二等奖不超过6项,其余为三等奖。著作类、论文类分设。(修改为:著作类、论文类分设,每类别申报参评数不足25项的,按申报参评数的40%设置奖项。)

第十二条 评奖标准及要求

(一)等次标准:

一等奖:在选题上有重大意义;在研究方法上有重大创新;对开辟一门新兴学科有重要建树或填补某一学科的研究空白;在国外有一定影响或国内有重大影响;具有原创性的学术价值或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亟需解决的重大问题有突出贡献。

二等奖:在选题上有较大意义;在研究方法上有较大创新;对完善某一学科体系或对某一学科的发展作出贡献;在国内有较大影响;具有重要学术价值或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亟需解决的问题有重要贡献。

三等奖:在选题上有意义;在研究方法上有创新;在某一学科的某一方面有新的突破或对原有理论、观点作出正确的富有新意的补充;在国内有一定影响或在省内有较大影响;具有较高学术价值或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的实际问题的解决有一定贡献。

(二) 对申报成果的评价,主要从成果的思想性、原创性、学术性、规范性、应用性、普及性、研究方法和研究难度、语言逻辑以及社会反响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同等情况下,向青年学者、基层组织倾斜。

 

第五章 申报办法及要求

 

第十三条 申报办法

(一)受理申报的单位:各区县委宣传部(社科联)黄山风景区管委会宣传部;市直和驻黄有关单位;市属社科类社会组织。评奖办不直接受理个人申报。

(二)申报途径:各区县、黄山风景区管委会、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作者统一向所在宣传部(社科联)申报;市直和驻黄有关单位的作者统一向市直和驻黄有关单位申报成果作者系属社科类社会组织的,向所在社会组织申报成果。

第十四条 申报要求

(一)申报者须提交参评成果和佐证材料各两份(著作类须提供成果原件两份,论文类可提供成果原件至少一份)。认真填报由评奖办统一印制的成果申报表(一式两份)

(二)申报者只能选择一种申报途径,申报一个成果,如多途径申报,一经发现取消其参评资格。

(三)受理申报的单位应认真履行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有关责任制要求,负责对申报成果意识形态、学术规范进行审查。

()申报的成果及有关材料原则上不退还。

 

第六章 评审程序及审核批准

 

第十五条 评审包括初评、复评和终评等环节

(一)由受理申报单位组织专家小组对申报成果进行初次评审,严格意识形态把关。受理申报单位要推举有较高学术水平、办事公道的专家组成初评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评,写出评审意见并盖章,登记造册汇总后报送评审委员会。

(二)评奖办遴选学术造诣深厚、实践经验丰富、有较高知名度、办事公道正派的专家、学者组成学科专家组对初评成果进行复评;外专家、学者不少于三分之一。

(三)评审委员会对复评成果进行终评。

第十六条 审定及公示

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对评审委员会评审情况进行审定,产生拟获奖名单,并在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开征求社会公众对获奖项目及获奖人选的意见。匿名反映或公示期结束后反映的不予受理。评奖办组建复议专家组对异议进行核查处理。复议专家组与评审委员会成员不重复。

第十七条 获奖成果的复核确认和批准

(一)经公示,由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对获奖成果进行最终复核确认,报人民政府批准。

(二)经人民政府批准后的获奖成果为社会科学奖正式获奖成果。

 

第七章 评奖纪律与回避要求

 

第十八条 凡发现有剽窃、侵夺他人学术和研究成果的,或者以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社会科学奖的,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奖金,函告作者所在单位,并予以通报。

第十九条 受理申报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社会科学奖的,由奖励工作领导小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规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坚持回避原则,申报参评者不得参与有关评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参与评奖的工作人员要严守纪律, 遵守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保守秘密。对违纪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社会科学奖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经市社会科学奖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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