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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定办法

来源 : 黄山社科     浏览次数 : 697     时间 : 2025-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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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定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鼓励广大社会科学工作者积极开展社会科学研究和探索,加快构建“中国特色、黄山特点、徽州风格”的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体系,更好地服务大黄山世界级休闲度假康养旅游目的地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黄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是指在社会科学基础理论、应用研究和普及等方面形成的优秀学术专著、编著、译著、工具书以及公开发表的论文、应用性决策研究报告等成果。

边缘学科、交叉学科的成果,主要研究对象是社会科学方面的,虽借鉴运用了自然科学的内容、手段和方法,其成果可以列入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等级评定范围。

第三条  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等级评定工作,遵循科学、民主、公平、竞争的原则,坚持依法规范、客观公正,宁缺勿滥、质量第一。

第四条  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等级评定每2年一个周期。

第五条  参与等级评定的成果,必须是黄山市区域内的个人或集体创作的社会科学领域成果。市内作者同市外作者合作的成果,必须是市内作者主编或市内作者完成的篇幅占整部作品50%以上。评定周期内取得的(以第一版第一时间为准)以下研究成果,均可申报参评:

(一)在社会科学研究领域正式出版的优秀学术著作(含专著、编著、译著、工具书、古籍整理文献、社科普及读物),公开发表的论文和研究报告文艺创作、新闻报道、教材除外,《徽州社会科学》发表的论文和研究报告。

(二)在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安徽省社科联立项并通过鉴定结项的课题成果。

(三)应用对策性成果,包括未公开发表或出版并具有重大应用价值的内部研究报告,已被实际部门采用并取得显著社会和经济效益,具有鉴定验收报告或市(厅)级以上单位书面证明和佐证材料的,可以申报。

署名为单位的成果,原则上以署名单位名义申报。若变更申报人,须提供经署名单位和参与者同意的书面证明材料,并由成果主要作者以集体名义申报。

第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参评:

(一)纳入国家、省级出版项目的再版成果;

(二)已经获得市(厅)级以上奖励的成果;

(三)存在知识产权争议或者署名人有争议的成果;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属于国家秘密的研究成果;

(五)副厅级以上党政机关单位和干部的专著、论文或为第一主编的合著。

  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等级分设著作类、论文类一等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社会科学优秀成果。

每次评出的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不超过20项。其中,一等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在总数的10%以内,二等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在总数的30%以内,其余为三等社会科学优秀成果。

  对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由市人民政府通报表扬并发放优秀成果证书,给予项目经费资助。资助经费由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作者领取,其中多人合作的,由第一作者领取并自行协商分配。著作类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资助标准为:一等成果15000二等成果10000三等成果6000元;论文类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资助标准为:一等成果8000二等成果5000三等成果3000元。  

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等级评定所需项目资助和评审经费由市财政拨付。

  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市社科联牵头组织实施评定工作,制定评定工作实施方案,并按规定执行。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社科联等有关单位,根据职能职责承担相应工作任务。

根据工作需要,组建评审委员会,负责具体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学术造诣深厚、实践经验丰富、有较高知名度、办事公道正派的专家和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下设著作类和论文类评审组。

第十条  评定程序分为:申报、受理单位初选、著作类和论文类评审组评议、评审委员会评审、集体研究审定拟获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名单、公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等7个环节。

第十一条  受理申报的单位是指:

(一)区县委宣传部(社科联)、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高新区管委会;

(二)市直各部门、高等院校、大型企业、中央驻黄科研机构;

(三)市属社科类社会组织。

受理申报的单位,应推举有较高学术水平、公道正派的专家组成初选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选,出具初选意见并盖章,登记造册汇总后报送评审委员会。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评审时,作出成果认定意见,评审应有 2/3 以上委员参加,提出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等次建议;其中,获一等成果的得票数应不少于实到委员人数的2/3,获二、三等成果的得票数应超过实到委员人数的1/2

第十  拟获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等次名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前,须在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公示7日,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拟获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等次名单有异议的,均可以书面形式向市社科联提出。

第十  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等级证书存根存入作者档案,作为考核、晋级和享受有关待遇的依据。

第十   发现有剽窃、侵夺他人学术和创作成果,或者以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的,由市社科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奖金。

申报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的,将依规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市社科联加强对评审工作全过程监督。坚持回避原则,申报参评者不得参与有关评审工作。参与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审及有关活动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将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20252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黄山市社会科学奖评选奖励办法》(黄政办〔201517号)同时废止。

 


1736472448665096.gif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定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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