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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鉴定必然全面走向市场

来源 : 黄山社科     浏览次数 : 5056     时间 : 2015-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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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山市价格协会   凌新泽

    何谓价格鉴定,价格鉴定是指价格鉴定人员运用专业知识和科学方法,对标的物品在某时点公允市场价值的估算和认定。长期以来,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工作由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承担。

 早在1999年,针对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存在的背离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乱办、乱管、乱执业等问题,国务院下发了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通知,要求对没有法律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自行设立的经济类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清理整顿,实行脱钩改制。经清理整顿,国清办认定,专司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的价格鉴证机构为政府部门的事业单位,不进入市场,不实行脱钩改制。因此,价格鉴定机构成为清理整顿后唯一被作为政府事业单位保留的经济鉴证类机构。

 十几年过去了,回顾价格鉴证工作所走过的艰辛历程,重新审视价格鉴证工作,作为价格鉴证工作改革和发展的参与者和亲历人,笔者认为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打破物价部门独家垄断,全面走向市场是发展的必然趋势。

 一、价格鉴定社会化专业队伍已形成。为适应我国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办理各类案件涉案标的价格鉴证需要,规范价格鉴证行为,提高价格鉴证从业人员素质,从 1999年开始,国家设立了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制度。凡取得经济、法律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达到规定年限者均可报名参加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经考试成绩合格,国家人事部、发改委颁发《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和培养,全国已形成约万人的价格鉴证师队伍,为价格鉴证全面走向市场提供了人员保障和智力支持。在这万人的价格鉴证队伍中,虽然绝大多数现在国家、省、市、县(区)四级物价部门从事涉案价格鉴证工作,但也有一定数量的价格鉴证师走向市场、走向社会,从事中介性质的价格鉴证业务,为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提供各类价格鉴证服务。随着部分体制内公职人员辞职下海、工作单位变动和离岗退休,将有大批价格鉴证师走向市场。他们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搏击洗礼,发展壮大,最终将会改变价格鉴证市场的格局。

 二、培育了竞争有序的价格鉴证市场。价格鉴证业务主要是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仲裁机关的委托,对在办理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中各种扣押、追缴、没收及纠纷财物的价格进行鉴定,其次是接受社会组织、法人和自然人的委托,对标的物品公允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在价格鉴定评估市场,除公安刑事案件外,物价部门对价格鉴定评估的独家垄断早已打破。行政执法机关及仲裁部门需要对扣押、追缴、没收及纠纷财物品价值进行鉴定评估时,可自主选择鉴定评估机构,法院办理刑事、民事、经济、行政和执行案件,需要进行价格鉴定评估时,则采取抽签摇号的方式确认鉴定评估机构,也可由当事人在法院鉴定人名册中协商选定鉴定评估机构。价格鉴定评估机构和鉴定人依据相关规定出具鉴定意见,对委托人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在价格鉴证大部分市场已开放的情况下,物价部门独守公安刑事案件价格鉴定有何意义?又能否守住?

 三、公众对价格鉴定的认识在提高,观念在更新。多年来,物价部门独揽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的理由,一是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对鉴定机构权威性要求高,二是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具有较强公益性和保密性,这两点社会中介机构很难做到。这是认识上的偏差,观念上的误区。先说鉴定机构的权威性问题。作为司法活动中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无论是物价部门的鉴定机构还是社会中介鉴定机构,也无论是工作在大都市的鉴证师还是生活在小县城的鉴证师,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无高低贵践之分。社会中介鉴定评估机构,工作在小县城的价格鉴证师,与物价部门鉴定评估机构,工作在大都市大机关的价格鉴证师,在工作质量上无必然的高低之分,在专业的权威性上也无逻辑联系。能否出具高质量权威性的鉴定意见,不能看鉴定人头上有无光环,有多大名气,更重要的是要看鉴证师有无真才实学,工作是否严谨细致。再说价格鉴定的公益性与保密性问题。物价部门价格鉴证公益性是有条件的,只有在财政保障价格鉴定工作经费的前提下,物价部门价格鉴定才可以不收钱,才可以讲公益性,这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做法在实质上无任何区别。政府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解决公安刑事案件物品价格鉴定问题,也许比财政供养价格鉴证体制内人员,花钱更少,效果更好。保密性则是职业纪律,不能认定只有体制内人员做得到,而社会中介人员就做不到。凡从事司法鉴定人员都要讲职业操守,职业道德,不能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否则,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四、法律法规的修订进一步规范了鉴定行为,也为价格鉴定全面走向市场提供了法律保障。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同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这二部法律法规就鉴定人在诉讼活动中的程序、地位与作用做了新的调整和规范。其中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并且签名,鉴定意见要由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机构专用章。这是对所有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要求,没有哪个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能享有不遵守此规定的特权,也没有哪个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出具的鉴定意见有出庭质证作证的“豁免权”,没有谁能高人一等。既然价格鉴定同属司法鉴定,就必须遵循鉴证师签名负责制,而不是行政领导负责制,层级复核裁定制。试想如不是价格鉴证师签字负责、出庭质证作证,而是行政领导签字负责、出庭质证作证,当事人会同意吗?法院会采信吗?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建设法制社会,其终极目标就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要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革除一切阻碍改革的陈规陋习、打破行业壁垒,调整利益关系,还公平于社会,施恩泽于民众。

 基于上述情况,顺应价格鉴定行业发展变化,全面开放价格鉴定评估市场,是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价格鉴定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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